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東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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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書除就「被告 張光輝 」應更正為「被告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附記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前段
(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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