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小凡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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