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 右上訴人因貪污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月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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