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即吳被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鄭清松 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四二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