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吳金棟 被上訴人 羅雪梅 右當事人間因誣告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或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被上訴人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人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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