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法官黃鴻昌
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