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九六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易緝字第一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