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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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巴奇達魯‧路多克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3號、114年度偵字第7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巴奇達魯‧路多克於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之民國114年7月12日死亡,有辯護人陳報之死亡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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