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許哲銓律師

李瑀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2號、第1987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依職權傳喚證人即證據「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幣流報告」報告人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以釐清事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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