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黃晨楷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顯炎
法定代理人 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