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