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745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被 告 楊宗樺 即 楊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原告姓名「 楊棕樺 即楊武芳」之記載,應
更正為「楊宗樺即楊武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