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彬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一○七年執卯字第五二六二號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四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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