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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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511號上訴人 陳志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
89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723、1966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59、3175、3267、33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志彬上訴意旨略以:其坦承犯行,後悔不已,但因家境貧寒,幼子未滿五歲需待扶養,母親患有「腰椎及薦椎狹窄合併嚴重坐骨神經痛」,且其以打零工為生,生活拮据,望念其係初犯,為生活而罹重典,盼勉憫恕。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均處有期徒刑)各罪刑暨沒收等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其以生活拮据,且係初犯,為生活而罹重典,盼勉憫恕,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李錦樑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