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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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告人 鄭力魁 (原名: 鄭耘翔 即 鄭文彥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陳淑卿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