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90號上訴人 蘇振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杏如 被上訴人 葉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施吟蒨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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