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債權人 李明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佩菁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立即搬離其向債權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5樓之房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若有對房子做破壞或對債權人做任何不利行為,得對債權人做所有包含精神上賠償之聲明,惟債權人就上開請求,非屬金錢債權、代替物、有價證券之請求,依首開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