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206號
原 告 陳曉陽
被 告 吳昭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件訂10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2項、第3項規定:「法院認適用
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查本件小額訴訟,兩造涉多項爭議,且需審酌相關事證,適
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定10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簡易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原告及被告應分別就歷次書狀,整理言詞辯論意
旨狀(兩造依序就原告請求之⑴手機損害。⑵大門門擋斷裂
之損害。⑶精神撫慰金。逐項整理: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
證據及費用之依據。並於十四日內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