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福
訴訟代理人  黃麒達
被   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
十日內提出如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答辯狀所附之彩色照片
,及目前現場之彩色照片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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