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018號
原   告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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