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018號
原 告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