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2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6月10日至89年8月29日間犯竊盜及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