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吳峟德 被告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柳慧謙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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