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偵訊光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20號再抗告人 林慶順 代理人 葛光輝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偵訊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即當事人林慶順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10號。 嗣依 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交付偵訊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既不得再抗告於第三審,原審書記官雖在裁定正本之教示欄末記載得提出再抗告等字樣,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朱瑞娟法官何俏美法官蔡憲德法官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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