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複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嗣擴張聲明之請求金額為1,938,90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20,206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5,850元,尚不足4,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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