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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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3號
106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複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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