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中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麗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暢大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106年10月31日│30,800元│EK0000000││││ 張吉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