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