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