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3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4年12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年月14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19日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共計3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商業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上開合併業經95年11月13日許可在案。詎相對人自99年7月
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本金共計251萬5,54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繳款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銀行營業執照、借據及約定書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436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汐止市│叭嗹港│叭嗹港口│418│建│11,398│36/10000│甲○○│└──┴───┴───┴───┴────┴───┴──┴────┴─────┴────┘┌──────────────────────────────────────────┐│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436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479│臺北縣汐止市│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3層│陽臺│全部│甲○○││││叭嗹港段叭嗹│止市伯爵│造(4層)│67.26│9.05││││││港口小段418│街98巷8│││花臺││││││地號│號3樓│││2.20│││├──┴──┴──────┴────┴─────┴───┴───┴─────┴────┤│共有部分:同小段2673建號,面積9,537.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