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益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進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進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 趙義倫 就台海問題之意見不同,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不雅言語,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路上,多次辱罵告訴人,使其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訴人之聲譽,所為實非可取,且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宥諒,惟念被告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