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