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王徐勳
金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億陸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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