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上訴人 張雅筑
曾玄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百任 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其等之上訴利益即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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