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17號
原   告  陳賢得
被   告  洪以泰
       洪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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