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24號
上 訴 人  楊維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9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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