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24號
上 訴 人 楊維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9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