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右被告等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各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乙○○因搶奪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羈押在案。嗣本案業已審理完畢,本院參酌被告涉犯之情節及本院業已審理完畢等情,認被告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審酌被告二人涉嫌之罪刑及情節,於被告二人各於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馬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