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禎 (即 林新財 之繼承人)
林聖芬 (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林凱莉 (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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