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39號
原   告  馬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
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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