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王達仁
       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四川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拾捌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四川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參佰捌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四川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0
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
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
止日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而系爭貸款之利息依年息20%
按日計息,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
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5年6月
17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380,388元未清償,又王四川已於
102年1月2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略以:原告應就王四川借款部分提出相關證明,又
被告已辦理限定繼承,經扣除喪葬費用等已無賸餘云云,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YouBe予
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帳務明細、繼承系統表、本
院104年11月18日北院木家乾102年度繼字第141號函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稱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明云云,容有誤認。至被
告辯稱王四川已無剩餘遺產云云,縱然屬實,惟本件原告僅
請求被告於繼承王四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件債務,而被告
繼承的遺產數額為何,乃日後執行時原告能否受償之問題,
是被告此部分辯解,無礙原告就被繼承人王四川之遺產行使
其權利。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於繼承王四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合計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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