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雨芬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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