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雨芬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