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祖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此於小額事件之抗
告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等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應繳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嗣本院於107年
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
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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