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潘麒名 受告知訴訟人 李美貞
潘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19日所為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建號」之記載,更正為「溝美段
337建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建號」之記載,有誤寫之情事,應載為「溝美段337建號」方屬正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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