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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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如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如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 南簡 字第 1012 號裁定(109.07.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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