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富藥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1,25
4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0000-0000=
62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