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慈 、趙XX(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間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
趙XX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51
建號建物回復登記予全體繼承人等語。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
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
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
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