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秀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鴻新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秀杰企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9,000元,折合新台幣(下同)1,88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56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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