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04號聲請人戊○○
乙○丁○○丙○○己○○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全家均願意予被告自新機會,聲請本院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聲請人與被告間,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關係,其等顯非屬適格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自無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是其等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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