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延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延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北市東區不詳夜店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嗣於102年2月3日在臺北市○○區○○○路○段及民生東路口為警攔檢盤查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具MD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可稽(參臺北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88號卷第53頁),而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
2年8月23日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88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於上開時間經攔檢盤查為警查扣之綠色粉末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定結果,係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淨重0.128公克,驗餘淨重0.126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參上開偵卷第55頁),是與被告所施用並經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之毒品不同,檢察官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合,爰為駁回之諭知。而被告所持有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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