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霖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3月、6月,經定刑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於民國104年
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陳泰霖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77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㈠㈡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㈣㈤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4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6月10日等情,此有該署
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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