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桃
陳文成 林淑芬 陳清綉 陳彥雄 陳周星 林鏡 李容慧 林宏盛 楊陳蔥李足 鄭光森 黃景臻 周明勳 鄒戴員 裘郭雀 黃王秋 許家瑜 廖幼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桃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成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淑芬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清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雄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周星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鏡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容慧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林宏盛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陳蔥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周李足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光森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景臻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明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鄒戴員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裘郭雀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王秋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家瑜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幼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債務人應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二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